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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2025年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每輛車補貼11.8萬元

發(fā)布時間:2025年04月29日 13:08 來源:客車網(wǎng)

  2025年4月21日,黑龍江省交通運輸廳、黑龍江省發(fā)改委、黑龍江省財政廳聯(lián)合印發(fā)了《黑龍江省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工作實施細則》【黑交發(fā)(2025)91號】。

  《實施細則》在補貼范圍和標準第六條款中明確提出,2025年度補貼標準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每輛車補貼11.8萬元;更換動力電池,每輛車補貼4.2萬元。

  據(jù)中國客車網(wǎng)了解到,黑龍江省是繼江蘇省對車齡8年及以上的老舊城市公交車報廢且更新為新能源城市公交車的,每輛車提高補貼至12萬元以后,國內第二個將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補貼標準提高至十萬元以上的省份。

  據(jù)了解,該《實施細則》中所稱的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是指注冊地為黑龍江省的公交企業(yè)報廢老舊城市公交車,并購買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包括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氫燃料電池車輛。新購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使用性質應為“公交客運”。更換動力電池,是指對老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進行全套更換。城市新能源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是指國家對城市公交企業(yè)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更換動力電池給予定額補貼。

  以下為《實施細則》政策原文

  黑龍江省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交辦運〔2025〕4號)《黑龍江省發(fā)展改革委 黑龍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2025年加力擴圍實施大規(guī)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黑發(fā)改環(huán)資函〔2025〕13號)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申請人,應為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規(guī)定,依據(jù)《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或者當?shù)赜嘘P法規(guī)、規(guī)章等,通過特許經(jīng)營、許可等方式,依法取得城市公共汽電車線路運營權的企業(yè)。

  本細則所稱城市公交車,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范圍內,依法取得公共交通運營資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運服務的車輛,具體由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

  本細則所稱的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是指注冊地為黑龍江省的公交企業(yè)報廢老舊城市公交車,并購買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包括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氫燃料電池車輛。新購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使用性質應為“公交客運”,乘用車不納入本政策支持范圍。更換動力電池,是指對老舊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進行全套更換。

  本細則所稱的城市新能源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是指國家對城市公交企業(yè)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更換動力電池給予定額補貼。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共擔,分別為國家安排我省的支持大規(guī)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和省級財政按規(guī)定配套資金以及其他資金。

  第四條 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規(guī)、公開透明、注重實效、強化監(jiān)督”的原則,按照國家和省關于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支持大規(guī)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有關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二章 補貼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補貼資金支持車齡8年及以上,即2017年12月31日前注冊登記的城市公交車車輛更新,以及2025年12月31日前超出質保期或不滿足安全運營條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動力電池更換。

  更新后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應納入《享受車船稅減免優(yōu)惠的節(jié)約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之一。

  更換后的動力電池應在2024年1月1日后生產(chǎn),質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換工作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商務部 應急管理部 市場監(jiān)管總局 金融監(jiān)管總局 國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號)相關要求。

  第六條 2025年度補貼標準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每輛車補貼11.8萬元;更換動力電池,每輛車補貼4.2萬元。

  第三章補貼申報、審核和兌付

  第七條 申請人是補貼資金申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后,及時通過黑龍江省互聯(lián)網(wǎng)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tǒng)進行補貼申報,并向所在地市(地)或縣(區(q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補貼資金申請,提交相關申報材料截止日期為2025年12月31日(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申報資料的日期為準)。

  申請人名稱應與報廢(融資租賃方式獲得車輛除外)、購買的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機動車所有人名稱一致,或申請人與報廢、購買的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中的機動車所有人具有法定隸屬關系。報廢的老舊城市公交車可以為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獲得的車輛,對于報廢融資租賃老舊公交車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融資租賃合同。新購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應要求申請人提供發(fā)票及收付款憑證。

  (一)申請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應提供如下材料:

  1.《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資金申請書》(見附件 1);

  2.《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車輛更新明細表》(見附件 2);

  3.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及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掃描件(或特許經(jīng)營協(xié)議復印件) ;

  4.老舊城市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掃描件;

  5.老舊城市公交車的《道路運輸證》掃描件,原件已滅失或無《道路運輸證》的,由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證明;

  6.《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掃描件;

  7.《機動車注銷證明》掃描件;

  8.新購車輛《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及收付款憑證掃描件;

  9.新購車輛《機動車登記證書》掃描件;

  (二)申請人更換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動力電池,應提供如下材料:

  1.《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資金申請書》(見附件1);

  2.《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更換明細表》(見附件 3);

  3.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及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或特許經(jīng)營協(xié)議)掃描件;

  4.動力電池更換合同、發(fā)票及收付款憑證掃描件;

  5.老舊城市新能源公交車《機動車登記證書》掃描件;

  6.新、舊動力電池包編碼照片;

  7.更換動力電池驗收證明;

  上述《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機動車登記證書》以及更換動力電池驗收證明應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申請材料均需加蓋申請人公章。

  第八條 各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轄區(qū)內申請人補貼資金申請后,對材料進行初審,申請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無法辨識的,要將補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按要求及時補正有關信息。同時,受理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對申請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的情況進行實地審查,申請人提交的信息真實完整,要予以審核通過。同時,填寫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車輛更新明細表、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動力電池更換明細表、新能源城市公交車輛更新與動力電池更換匯總表(附件 4),于2026年2月1日前以書面文件將審核意見上報各市(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匯總,并抄報同級發(fā)展改革委和財政部門。

  各市(地)本級申請人提交的補貼資金申請,由各市(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參照以上工作流程辦理。

  第九條 各市(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qū)內的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報數(shù)據(jù)和佐證材料進行審定,并組織人員進行實地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抽查結束后,及時匯總符合補貼條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數(shù)據(jù),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補貼資金。并于2026年2月15日以前,以書面文件(含本地區(qū)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明細表、匯總表、報告)上報省交通運輸廳,同時抄報同級發(fā)改和財政部門。省交通運輸廳在向交通運輸部報送數(shù)據(jù)之前,對至少2個市本級和4縣(市)進行實地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

  各市(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組織申請人將報廢城市公交車及報廢動力電池交售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回收拆解企業(yè),但不得要求將報廢公交車和報廢動力電池交售給指定企業(yè),不得另行設定具有地域性、技術產(chǎn)品指向性的補貼目錄或企業(yè)名單。

  第十條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已提交補貼資金申請但未撥付資金的,經(jīng)審核通過后按本細則明確的標準執(zhí)行。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間,對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僅部分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機動車登記證書》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全部取得上述證明材料的,經(jīng)申請并審核通過后納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圍;對于更換動力電池,已簽訂更換合同但未完成更換和驗收的,經(jīng)申請并審核通過后納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圍。

  第十一條 政策實施期結束后,各市(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開展本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貼清算工作,向省交通運輸廳申報以下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

  (一)交通運輸部門、財政部門聯(lián)合形成的補貼資金清算報告;

  (二)補貼政策期的補貼資金發(fā)放明細;

  (三)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佐證材料。

  第四章 資金的管理與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級主管部門、有關單位分別履行以下職責:

  (一)本次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補貼資金規(guī)模確定后,通過“先預撥、后清算”方式將補貼資金預撥各市(地)。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是資金管理第一責任主體,要嚴格管理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適時開展現(xiàn)場督導,嚴格執(zhí)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守牢資金使用紅線底線,不得虛列支出、虛報支出、以撥代支,避免資金沉淀閑置。

  (二)省交通運輸廳牽頭負責政策兌現(xiàn)的組織實施,履行財會監(jiān)督責任。省發(fā)改委會同省財政廳牽頭制定包括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在內的全省補貼資金總分配方案,并報省政府審定。省財政廳按照省政府批復同意的資金分配意見和績效目標,及時將預算指標和績效目標下達至相關市(地),對補貼資金撥付進行監(jiān)管。

  (三)各市(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匯總符合補貼條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更新信息,確定補貼金額,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意見。各市(地)財政部門根據(jù)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的資金申請意見,及時撥付資金。各市(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將補貼資金發(fā)放申請人。各市(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申請時,同步將資金申請意見報發(fā)展改革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或挪用補貼資金。

  (四)申報單位應對其提交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規(guī)范性負責并承擔申報主體責任,自覺接受并積極配合各級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對于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補貼資金的經(jīng)營主體,一律取消參與政策資格,追回補貼資金,依法依規(guī)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查處。

  第五章 績效管理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負責督促指導省交通運輸廳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全過程績效管理,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jiān)控、部門績效評價等績效管理工作。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省交通運輸廳相關要求,負責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評價工作,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xiàn)。

  第十四條 加強事前績效目標管理。省交通運輸廳根據(jù)政策目標和行業(yè)領域發(fā)展導向,組織設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業(yè)特點以及具備產(chǎn)出效果的績效目標,作為納入預算的前置要件。

  第十五條 加強事中績效運行監(jiān)控。省交通運輸廳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組織開展績效目標實現(xiàn)程度和預算執(zhí)行進度“雙監(jiān)控”,對監(jiān)控中發(fā)現(xiàn)政策導向偏離績效目標及管理漏洞,及時糾正偏差。

  第十六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對照績效目標做好事后績效評價工作,聚焦注重投入產(chǎn)出效益,對政策實施效果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雙評價”,提升績效評價質量和實效。健全評價指標體系,將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車及動力電池數(shù)量作為產(chǎn)出效益評價重點。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將評價結果作為政策調整、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jù)。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省交通運輸廳、省發(fā)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按照職責負責解釋。執(zhí)行期間如國家政策調整,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zhí)行。

  2025年4月11日

鏈接:http://m.cpehywm.cn/policy/2025/0429/article_114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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