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嚴格實施全過程監(jiān)管
日前,交通運輸部、國家發(fā)改委、財政部聯(lián)合頒布了《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簡稱《辦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對《公路法》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有關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規(guī)定進行了細化,明確了有關部門的管理責任,嚴格了權益轉讓的條件和程序,規(guī)范了權益轉讓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增強了法規(guī)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對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行為嚴格實施全過程監(jiān)管。
據(jù)了解,收費公路權益包括公路收費權、廣告經(jīng)營權和服務設施經(jīng)營權。公路收費權轉讓是利用市場機制吸收社會資金和外資參與公路建設的一種融資方式。近年來,公路收費權轉讓有效地緩解了公路建設資金短缺的矛盾,但同時也存在著隨意轉讓、越權審批、轉讓行為不規(guī)范等問題。
根據(jù)《規(guī)定》,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主管全國收費公路權益的轉讓工作,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負責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相關管理工作。國道主干線和國家高速公路網(wǎng)項目的收費權轉讓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公路的收費權轉讓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辦法》嚴格了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條件。轉讓公路收費權應征得該公路的債權人、質權人、所有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同意;公路收費權受讓方的企業(yè)所有者權益不得低于受讓項目實際造價的35%;禁止分段轉讓、捆綁轉讓、不承繼義務轉讓、將政府還貸公路權益無償劃轉等?!掇k法》還明確規(guī)定,國家嚴格控制收費公路權益的轉讓,在綜合考慮轉讓必要性、合理性、社會承受力等因素的基礎上嚴格限制政府還貸公路轉讓為經(jīng)營性公路。
《辦法》規(guī)定了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具體操作規(guī)范。在辦理公路收費權轉讓審批前,轉讓方要向審批機關提出轉讓立項申請,審批機關對擬轉讓的公路收費權的合法性和轉讓方的有關情況進行初步審查;在辦理公路收費權轉讓審批時,審批機關將綜合考慮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因素。其中政府還貸公路、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jīng)營性公路和使用國有資本金投資的公路的收費權轉讓要進行收費權價值評估;政府還貸公路和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經(jīng)營性公路的收費權益轉讓要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受讓方;轉讓方和受讓方要依法訂立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合同,并自公路收費權轉讓批準之日起生效。
《辦法》強調,轉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可以向省級人民政府申請延長收費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且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20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還貸公路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25年。
轉讓經(jīng)營性公路收費權,不得延長收費期限,且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經(jīng)營性公路累計收費期限的總和,最長不得超過30年。
《辦法》還明確了收費公路權益轉讓的收入使用管理和后續(xù)管理措施。政府還貸公路轉讓收入除還貸款和集資款外全部用于公路建設,財政性資金投入的轉讓收入份額除還貸款外主要用于公路建設,國家有關部門鼓勵社會投資者將轉讓收入繼續(xù)投入公路建設項目。
《辦法》規(guī)定,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國家有權提前收回轉讓的收費公路權益并依法給予受讓方補償。收費公路權益轉讓后,受讓方要盡公路養(yǎng)護義務,公路路政管理的職責維持不變。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對收費公路的收費管理和養(yǎng)護情況實施監(jiān)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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