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明日起加收公路客運燃油附加費
記者8日從市物價局獲悉,為解決燃油價格上漲對公路客運的影響,南昌市將加收公路客運燃油附加費,征收標準從10月10日開始執(zhí)行。
燃油附加與油價調整聯(lián)動
此前,有關部門出臺了《關于江西省公路客運加收燃油附加費的通知》,決定在江西省公路客運票價外向旅客收取燃油附加費,并建立燃油附加與油價調整聯(lián)動機制。聯(lián)動方法是以2006年3月25日柴油價格每升4.26元為基數,燃油價格漲幅累計在10%以內不實行聯(lián)動,不收取燃油附加費。在燃油價格上漲10%以上的,采取在客運票價之外加收燃油附加費的方式進行聯(lián)動。燃油價格每上漲10%,將按照不同的運營里程范圍,在票價外每票相應的加收燃油附加費。當燃油價格回落時,燃油附加費標準相應下調。
收費標準本月10日起實行
此項費用標準從10月10日開始征收。據了解,本次燃油附加費收取標準為:運營里程在50公里以內的,票價外每票加收1.20元;運營里程在51—100公里的,票價外每票加收2.00元;運營里程在101—200公里的,票價外每票加收4.00元;運營里程在201—300公里的,票價外每票加收6.00元;運營里程在300公里以上的,票價外每票加收8.00元。
車站代收的燃油附加費,扣除票據費用后,應全部返還公路旅客運輸承運人,車站和其它部門不得從中提取代理費等費用。農村道路旅客運輸票價因國家已給予財政補貼,不實行聯(lián)動。有關部門要求,車站代收的公路客運燃油附加費必須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收取,不得擅自突破規(guī)定標準。同時,各車站要按照有關要求,在車票票面上注明燃油附加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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